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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细则

舟山晚报  作者:裴驰宇  2010-10-29 17:36

●明确“旅游房产”范围:国家、省级旅游风景区划内的经营性用房以及用于休闲度假的住宅

●买房应填写《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同一居民家庭已新购一套住房的,不予订合同

●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及房屋登记手续

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 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10〕62号)规定,昨天,市房管局出台了落实有关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七条细则。对市政府《意见》规定的“自2010年10月14日起,除旅游房产外,同一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细则作了明确。

严格执行“同一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规定

除旅游房产外,新建商品住房网上签约、存量住房买卖合同签订均需严格执行同一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的政策。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旅游房产,指国家、省级旅游风景区划内的经营性用房以及用于休闲度假的住宅,如产权式酒店、酒店式公寓等。

住房交易认定的时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时间认定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日期为准,存量住房买卖的时间认定以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受理日期为准。

填写《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作为合同组成部分

自2010年10月14日起,购房人在办理新建商品住房网上签约或签订存量住房买卖合同前应填写《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根据购房人的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原件对《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进行核实,并将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录入核查,若符合条件的,则予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原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若同一居民家庭已新购一套商品住房的,则不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签订存量住房买卖合同前应根据购房人的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原件对《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进行核实,并将此表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的申请材料。

发现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须承担后果

房地产经纪机构若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出卖方与其解除买卖合同。

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及相关房屋登记手续,并将其行为通报给相关贷款机构。

购房人应如实填写《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对于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不成功或无法办理房屋交易过户登记手续的,后果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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