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日前表示,今年年底将会对重庆、上海两地房产税试点情况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出台房产税扩大试点的方案。贾康同时还认为,“政府调节房价未来的方向,将是以房产税等经济手段来逐步替换‘限购令’这样的行政手段。”sf
从长期而言,通过房产税等税收的手段,给中国房地产市场以明确的制度预期,确保房价的稳定,并使之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源,这个大方向是毫无疑问的。然而,一方面我们看到,上海、重庆两个今年试点房产税的城市,由于征收范围对象和征收范围的限制,只针对增量房和豪宅等进行征收,其试点意义对于推行房产税并没用提供多大的参考空间;另一方面,从2003年至今,围绕房产税征收的诸多问题和制度障碍并没用解决。sf
比如,房产税征收的目的究竟为了什么,这是首先必须明确的问题:是为了抑制房价,还是为了给地方增加稳定的收入税种;房产税征收之后,土地出让金是取消还是正常收取。国际上的很多国家土地是私有的,房屋的产权是的。相比之下,在我们这里,地方政府通过垄断土地的一级开发,不断拍卖天价土地,收取高额土地出让金;而且,卖出的也只是70年的使用权,70年以后究竟该怎么办,至今还没有明确说法。如果一方面收土地出让金,另一方面又收房产税,这种一层又一层的剪羊毛,和增加民众的财产性收入的大政策,是否背道而驰?sf
再比如,尽管中国目前没用房产税,但总体税费不仅不算低,而且很高。据不完全统计,与房地产开发和交易有关的税费高达60多种,占房价的比例保守估计在40%以上,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领域税费改革应该在维持现有税负水平的基础上,调整结构,而不是只强调征收房产税,但对于其他税费却不进行调整和清理。如果不对目前已经存在的与房地产有关的税费进行清理就贸然开征,则意味着,房地产领域的税收将更为繁重。这显然和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的原则不能违背。sf
我们认为,鉴于“限购”等行政措施的短期效应,以及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在推行房产税的大方向无疑是正确的。温总理今年也特别指出,要利用房价合理回归的有利时机,出台治本之策。然而,在以上种种的疑问得不到制度的回应的情况下,只是为了救地方财政收入的急,就贸然推行,会引发极大的不公平和负面效应。房产税涉及公民的重要财产权,对此应该严密论证,慎重推行,并进行科学的评估,而不能为了某种短期的需要而急于推出。这不仅损害公民的合法产权,而且对公共政策的严肃性造成伤害。s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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