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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到"生死"关头的小产权房 十年痼疾或走到尽头

金融投资报  2012-03-27 10:51

[摘要] 2月21日,国土资源部召开《2011年房地产用地管理调控和集体土地建公租房情况》新闻发布会。国土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小产权房不予确权登记,不受法律保护,今年国土资源部将会在全国选择部分城市开展小产权房清理工作。这个困扰中国房地产市场十年,困扰中国社会多年的问题,似乎看到了希望。

2月21日,国土资源部召开《2011年房地产用地管理调控和集体土地建公租房情况》新闻发布会。国土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小产权房不予确权登记,不受法律保护,今年国土资源部将会在选择部分城市开展小产权房清理工作。这个困扰中国房地产市场十年,困扰中国社会多年的问题,似乎看到了希望。

十年痼疾走到尽头?

小产权房是中国国情背景下的灰色状态之一种。所谓灰色状态,往往是与种种法规法则不相符,却合于自然法理解,并具有种种合理性的地带。灰色状态的出现,表明目前法制缺位,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不彻底性,依附于这个灰色地带所形成的也必然是一个扭曲变形的市场。

小产权房的大量存在,与城乡二元土地制度下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有关,也与农民试图分享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增值有关,还与部分房地产开发商追逐高额利润有较大关系。

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小产权房开发经营活动是不合法的。国家此前已明文规定,城里居民不可买宅基地建房,也不可以买小产权房。目前国家要求各地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但凡是小产权房不允许登记,不受法律保护。但由于价格低廉,小产权房的规模日益扩大,非官方数据称,小产权房面积已达约60亿平方米。

在此次国土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被问及小产权问题时,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巡视员王宗亚表示,国土资源部在选择部分城市开展小产权房清理的工作,在什么地方开展,如何开展,目前还正在研究之中。

国家土地执法监察局局长李建勤此前就曾表示,国务院已于去年成立了小产权房清理小组,该清理小组由国土资源部和住建部牵头。

虽然此次国土资源部的“清理”行动,源于2010年春天国土资源部历时一年多的一项集中摸底、清查小产权行为,但此次清理的一个背景则是,国务院法制办已经把《集体土地征收条例》纳入今年的立法议程;并且,可能要先于利益纠葛重重而难以出台的《土地管理法》的修订案更早出台。不管是修了3年未得正果的《土地管理法》,还是新的《集体土地征收条例》,其焦点都集中在征地制度的改革上。其方向,则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去年年底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所说,“推进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关键在于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

在此条件下,国土资源部选择清理“小产权房”,显然是一件耐人寻味的事情。

规范治理还需法律支持

小产权房在大城市周边已经形成了一种既成事实的供需交易。

对于此次国土部试点清理小产权房,有业内人士认为,小产权应该有小产权房的管理办法,而不应该将其拒之门外,“你不给它流通,它就会有自己的方式,一些无序、自发的方式。

业内人士还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将来会有越来越多的集体土地转化为城市用地,即使不承认,这些小产权房已经置身于城市之中。应该尽快地研究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制定出管理办法,加以规范化。

从的视觉看成都,成都是国家首批城乡统筹发展试验区之一。成都小产权房遍地开花,始于2007年,府河星城、北湖印象、西郡兰庭,最集中的是郫县三道堰镇。“从已知信息来看,成都市政府尽管到目前为止没有在公开场合鼓励过小产权房的建设和交易行为,也没有保证过其产权。但对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大规模实施的“新居工程”,采取一次性“以租代售”的做法,政府基本不过问。

小产权房所涉及的利益群体广泛,决定了在处置这一问题时的方法和原则,既要符合自然法的现实,又要符合最广泛的多种群体的利益,还要秉持法律平等的精神。

正在修订中的《土地管理法》是一部几乎可以与《物权法》平行的法律。而制定中的《集体土地征收条例》则是这一上位法的先导。这些法律规定了公民基本的财产权利中几乎最重要的土地权利。法律本身的合理性,其价值源泉在于此一法律乃是“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在小产权房的处置问题上,事关的正是这样一种立法原则和精神。

在政策吹风层面,国土部已再次强调“小产权房将不予确权发证,并且不受法律保护”,而这是在农用地(广义)确权发证工作将于今年底全面告终时的表态,深层次寓意可谓不同凡响,统一的认识是,对在建小产权房应该清除,同时更应立即叫停相关小产权房的违规(或变相)转正。在重拳出击层面,各地国土部门不仅加大了对在建小产权房的清除力度,而且北京市日前将怀柔国土分局执法监察队原负责人判处拘役半年,首开该市因查处小产权房不力而追究国土部门干部刑事责任的先河。

回顾中国30多年的政治经济社会变革史,人们往往会发现,几乎每一项改革,都是先有变革的既成事实,然后才有法律的修订。改革的绝大多数措施,都是在获得了民众广泛的认可,并具有实质正义的性质之后,法律的修订才滞后跟进。但这种跟进体现了法治正义的精神,对于改革开发30年来的市场化体系建设,功不可没。

对小产权房的清理也应该建立在法律体系及民生为重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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