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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买方无法贷到款 买卖合同搁浅 仍需支付中介费

东方早报  作者:李燕  2011-02-22 09:33

[摘要] 因买方无法贷到款,买卖合同搁浅。房产中介将买卖双方告上法院,索要佣金2.95万元及滞纳金。法院判定卖方、买方分别支付佣金7000元、16500元。

达成中介协议后未贷到款搁浅中介公司诉诸法院讨获支持

因买方无法贷到款,买卖合同搁浅。房产中介将买卖双方告上法院,索要2.95万元及滞纳金。法院判定卖方、买方分别支付7000元、16500元。

经房产中介居间服务,房屋买卖双方达成买卖协议,岂料恰逢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新政,买方无法贷到款,买卖合同就此搁浅,买卖双方为此拒付中介费。为此,房产中介将买卖双方告上法院,索要2.95万元及滞纳金。近日,静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物业)提供了居间服务应当获得,鉴于买卖合同未实际完成,数额酌情减少,分别由卖方姜先生、买方孙女士支付中原物业7000元、16500元。

贷款受阻交易未成

2010年4月3日,中原物业公司与姜先生、孙女士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由孙女士出资购买姜先生名下的石门二路某号房产,双方约定房屋总价为195万元。在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中,约定了房屋总价款、房款分期支付方式等内容。同日,中原物业公司还分别与姜先生、孙女士签订了《确认书》,姜先生需支付1万元、孙女士需支付1.95万元;支付时间为签订买卖合同时,若延迟支付,中原物业公司有权追索违约金。

同年5月15日,姜先生与孙女士签署了一份《双方解除购房协议》。该协议约定,孙女士欲购姜先生名下石门二路某号房屋一套,双方原定于2010年4月23日签订买卖合同,因4月17日贷款新政策出台(4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通知除强调首付提高之外,指出要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孙女士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将签订合同时间推迟至2010年5月16日。

因政策原因孙女士银行贷款无法落实,购房资金仍不能按时到位,经协商后由姜先生授权,由孙女士另找新买家以不低于原价格,在2010年5月16日前购买该房屋并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的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为协商解除,于2010年5月19日前退回孙女士已支付的购房定金10万元。涉及终止原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的购房问题,姜先生委托孙女士与房产中介商沟通解决。

法院称中介有权收

2010年11月上旬,中原物业公司分别起诉姜先生、孙女士到法院,称公司早在2010年4月3日,完成了对孙女士购买姜先生房屋的居间介绍。买卖双方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作为姜先生、孙女士应依约向公司支付款项,现两人均未履行给付义务,请求法院予以判决孙女士支付1.95万元、姜先生支付1万元及滞纳金。

法庭上,姜、孙辩称,因国家实施房产新政,孙女士无法获得贷款。声称该起房屋买卖未签订网上备案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认为没有在房产交易中心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中原物业公司收取及滞纳金于法无据。

法院认为,孙女士与姜先生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由中介商提供,双方对买卖标的、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均作了约定,具备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后,可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此,中原物业公司有权向姜先生、孙女士收取。

然而,买卖双方在签订了中原物业公司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后,又做了解除,不再签订网上备案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继续交易。中原物业公司虽促成了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但未为交易双方提供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网上操作服务,未在房屋产权过户等方面提供后续服务,居间服务并未全部完成,应视情扣减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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