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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客户单方签字房贷合同 原则上按约定执行

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李静瑕  2011-03-11 09:31

[摘要] 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加强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 〔2011〕55号》(后文简称 《通知》)。《通知》再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已与借款人签订不可撤销的书面合同,且该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昨日(3月10日),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加强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55号》(后文简称 《通知》)。《通知》再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已与借款人签订不可撤销的书面合同,且该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同时,银监会首次对客户单方签字的购房优惠纠纷的情形作出了指示,原则上应继续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此前,《每日经济新闻》对银行房贷“反价”现象进行了持续的跟踪报道,涉及深圳、上海、北京、郑州等多个地方。银监会曾于3月2日对于该问题要求相关银监局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履行房贷合同,银行从维护自身声誉等方面,要妥善解决客户投诉问题。

客户单方签字合同银行应“补签”

“我们已经去银监局5次了,但是我的房贷‘反价’问题还是没有得到解决。”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在合肥买房的张先生在某国有银行申请了贷款并单方签订了合同,该行承诺以八五折的利率优惠放款,不过现在却要提高到基准利率。

张先生告诉记者,跟他一同到合肥市银监局咨询的购房者全部都是在上述国有银行申请的贷款,已经有2位购房者收到了银行的放款,但所放款项是基准利率而不是银行承诺的八五折优惠利率。

有很多购房者与银行之间的房贷纠纷均源于此,对于借款人单方签订合同的情况,银监会在下发的《通知》中,对此作出了规定。

银监会要求,银行已经同意受理并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且在个人住房贷款合同面签过程中,借款人已单方在贷款合同上签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确认贷款合同没有法律瑕疵、能够覆盖风险、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原则上应继续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告诉记者:“《合同法》没有规定银行和客户双方必须同时签订合同。银行一般是称签了合同之后要审查,就把合同收走了,并且告诉你审查通过就盖章,审查不下来就不给你盖。在这个过程里,银行的主动性是比较大的。”

上述律师告诉记者,如果购房者有贷款合同、批贷通知书,银行没有按照合同放款的话,最有效的解决办法是到法院起诉。“如果法院接到了很多同类的起诉,认为这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的话,会对银行发司法建议函,建议银行按照合同履约。”

对于委托中介机构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或代收贷款合同的行为,银监会称这是严重违规行为,并要求银行认真开展自查,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妥善处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通知》同时规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要坚持面谈、面签和必要的居访,保证贷款条件公正透明,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并尊重客户自愿选择,严禁虚假承诺、捆绑销售、委托中介机构代签代收贷款合同、乱收费等违规行为。

各银监局要严查违规行为

对于各地房贷申请者与银行的纠纷,银监会在《通知》中要求,各地银监局要加大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住房贷款合规情况的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之前北京诸多房贷申请者到北京银监局进行投诉,北京银监局高层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局里头已经找银行开过会。如果是银行的责任,银行应该按照银监会的要求按照一定的条件履约。”

“我们的职责就是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我们切实要做的任务是把国务院的要求和规定让银行落实、执行。”北京银监局相关人员对记者说,只要银行跟客户的合同没有违反政策和规定,如果银行不遵守合同的话,“我们是有义务去要求银行遵守诚信的”。

据记者了解,目前到北京银监局进行房贷纠纷咨询的购房者中,已经有部分购房者收到了银行按合同利率优惠幅度的放款。

银监会还表示,依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银行严格按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以及当地行政限购规定办理业务,并根据风险状况合理确定首付比例、贷款利率等。

同时,银监会还要求银行严格执行“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当地政府的限购政策并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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