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政策 > 正文

观点直击《婚姻法》新规 权衡新解利益在何方

上海金融报  作者:李思  2011-08-31 10:39

[摘要] 8月13日,最高院正式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解释(三)),大量厘清与财产权有关的事宜,由此极大的引起了网民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热议。直至今日,民众依旧对此褒贬不一。但无论支持还是反对,关于婚姻这件事,有些规则真的因此变了。

8月13日,院正式公布《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解释(三)),大量厘清与财产权有关的事宜,由此极大的引起了网民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热议。直至今日,民众依旧对此褒贬不一。但无论支持还是反对,关于婚姻这件事,有些规则真的因此变了。sf

细则详解sf

解释(三)的19条规定,侧重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认定等作出解释。sf

其中,解释(三)的第五条首次明确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而此前,《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及知识产权归夫妻共同所有,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亦为夫妻共同财产,孳息和自然增值未得到明确界定。sf

同时,解释(三)的第六、七、十、十一、十二条都对房屋、不动产进行了规定。内容包括:婚姻中约定将房产赠与的情形下,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非赠与合同经过公证或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婚前由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情形也在第十条中得到明确---离婚时按照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财产增值部分由登记方进行补偿;而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时出售共同房屋时,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并产权登记后,另一方不能追回,但可在离婚时请求赔偿损失;另外,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离婚时不按照共同财产对房屋进行分割,仅将购买房屋时的出资作为债权处理。sf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