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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迎春:消除保障房牟利空间亦须考虑亏损可能

成都商报  2012-04-09 10:41

[摘要] 目前,经济适用房通常在购买满一定年限后,按当地政府规定,补缴相应的综合地价款项,即可获得“完全产权”上市交易。由于补缴额度的标准划定能否与土地增值收益等同存在不确定性,从而导致了经济适用房再上市交易产生了较大的牟利空间。

记者日前获悉,住建部正在抓紧起草《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起草完成后将交国务院法制办审订。对于购置型保障性住房的再上市交易问题,“条例”拟规定必须由所在地政府优先回购,而不得自行进入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再行流通。至于具体操作办法,将会留给地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操作的空间,但总的原则仍是消除保障性住房的牟利空间。“这主要是针对经济适用房”,参与“条例”起草工作的权威人士表示。sf

目前,经济适用房通常在购买满一定年限后,按当地政府规定,补缴相应的综合地价款项,即可获得“完全产权”上市交易。由于补缴额度的标准划定能否与土地增值等同存在不确定性,从而导致了经济适用房再上市交易产生了较大的牟利空间。sf

房价上涨的背景下,价格相对低廉的保障房成为“优质的投资品”,容易滋生腐败。因此,限制甚至消除其牟利空间,非常必要。但问题是,房子毕竟是一种商品,价格不可能永远涨下去。最近的房产调控已使各地房价出现松动乃至下跌。长远看,价格必然是波动的,既可能赚也可能赔。以行政法规的方式固化一项政策,不能仅仅考虑消除“牟利”,更需考虑消除“亏损”。因为保障房不同于普通商品房,不允许购房者享受市场利益,亦不能让他们承受市场风险。否则,保障房就会变成一个陷阱,一旦踏进去,只有保本或亏损的命运,却没有“盈利”的可能。对中低收入者而言,这相当不公平。sf

房价越高,经济适用房的价格风险就越大。现实中,经济适用房与普通商品房价差并不很大,商品房价格一旦下跌20%以上,加上补交的低价和税费,经济适用房就没什么“牟利空间”了。如果跌幅再大一些,地址偏僻、小区配套及周边环境相对较差的经济适用房,“亏损”的可能性反而很大。sf

“所在地政府优先回购”的政策,操作中也有很多问题。房价涨还好,房价一跌,问题就会暴露出来。比如,一个人以每平方米8千元买了套经济适用房,三年后周围的商品房跌到了每平方米7千元。住户要卖这个房子,政府优先回购,是单价8千元买还是7千元买?从市场角度应该7千,但从公平角度显然应该8千。如果定价7千,一进一出,购房者相当于被盘剥了1千元(每平方米)。如果定价8千,政府相当于高价购房,会不会出现保障房大面积出售的情况,政府有没有这个财力接盘,都是问题。sf

还有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房价涨的时候,地方政府都会行使优先购买权,因为有利可图,而且可以防止保障房牟利;房价跌的时候,地方政府都会放弃优先回购权,让住户直接面对下跌的市场,自担损失。这种情况极可能发生却极端不可取,因为它会使政策丧失公共立场和道德基础,变成一种对中低收入阶层的变相盘剥。所以,不设限的“优先回购权”会导致地方政府和保障房购买者严重的权利不对等———政府利益有充分保障,购房者却没有对等的自保手段。因此,“条例”不能站在一边说话,必须尊重购房者的正当权益,兼顾房价上涨和下跌两种情况,既杜绝牟利也要弥补亏损,否则就会背离公共政策的基本出发点。s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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