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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新老政策如何衔接

今日定海  作者:包涵丹 陈露露  2010-03-23 10:16

日前,定海区出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新政策,进一步完善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新政策提高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待遇水平及社会保险补贴力度,并新增了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待遇。针对享受老政策的被征地农民,新政策提出通过参保缴费的方式让他们过渡到新政策中来。因此,新老政策具体如何衔接受到群众的极大关注。

原不缴费类参保人员

到新政策中的过渡

(1)原不缴费类 (即生活补助类)参保人员可以按新政策规定的档次缴费参保,在A、B、C、D四档内重新选择,并按本人重新选择的档次以及重新选择时的年龄所对应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障费。

2009年7月1日前还未享受待遇的人员,办理了重新选择手续缴费参保后,从达到享受年龄的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障待遇;2009年7月1日前已享受待遇的人员,在重新选择档次参保缴费后,从2009年7月起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障待遇。

●例如:原不缴费类参保人员王大叔(1949年9月出生,即到2009年9月份满60周岁)和胡大叔(1942年6月出生,已在领取每月80元的生活补助费)都在2010年1月份办理了重新选择手续缴费参保,则王大叔从2009年10月起享受新待遇,胡大叔从2009年7月开始享受新待遇。

(2)原不缴费类参保人员未按新政策办理重新选择手续的,则仍按老政策的规定享受生活补助费。2009年7月份至12月份,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从原来的80元/月调整为122元/月(包含奖保金);从2010年1月份开始,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每月再增发28元,调整为150元/月 (包含奖保金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缴费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障待遇后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以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1000元。

新政策实施之前发生征地,但还未办理参保手续的被征地农民如何参保

2009年7月1日前被征地但还未办理参保手续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新政策规定参保缴费,也可以按老政策规定参加不缴费类。原不缴费类参保人员按新政策缴费参保的,养老金补发计算

(1)2009年7月1日前已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障费的,从2009年7月起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障待遇,并在办理完重新选择手续的次月一次性补发因享受新待遇而增加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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