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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整治群租最多罚3万 "房东加价难以遏制"

东方早报  作者:周祺瑾  2010-12-16 09:53

[摘要] 新《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出租住房的,应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违者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从2011年2月1日起,房租不再是房东说涨就涨了,而且房东不得将原设计房间区隔开来单独出租。

住建部新近出台《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房屋租赁市场进行指导和监督,其中明确,“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办法》还明确,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这意味着市场上长期存在的“群租”“拼租”现象将会得到一定程度遏制。住建部表示,如有违反上述规定且限期不改者,将被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为维护承租人利益,《办法》规定,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办法》称,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当租赁行为发生及变更租赁时,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如有违反且限期不改的,个人将被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则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住建部称,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和监督管理,将使用该办法,保障性住房租赁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办法》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1995年5月9日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同时废止。各地可依据《办法》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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